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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9-06-02 已被阅读

(一)部门预算编制   (二)国库集中支付   (三)银行账户审批   (四)建设资金管理
(五)土地出让金征缴   (六)房地产规费减免   (七)经济适用房补贴   (八)财政票据管理
(九)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购、核销   (十)市级政府采购   (十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十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
(十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十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   (十五)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   (十六)各项考试、培训收费标准一览表
(十七)农业专项资金申报   (十八)增值税退税   (十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市属改制企业改革成本预算审核
(二十一)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 金审核拨付   (二十二)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公 有资本退出工作程序   (二十三)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资 产重组工作程序   (二十四)契税交纳
(二十五)代理记帐许可   (二十六)行政许可事项        



(一)部门预算编制

工作流程
  1、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编报本部门(单位)年度收支预 算(方案),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一上)。
  2、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市本级预算内外财力来源,审核部门(单位)“ 一上”方案,经经费审批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安排方案,征求市政府分管市长意见,形成年度部门预算送审方案,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汇报 ,经综合平衡后,形成部门预算“一下”方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财政局据此下达部门(单位)预算控制数(一下) 。
  3、市级各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总数以内,汇总编报本部门(单位)年度收支预算 ,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二上)。
  4、市财政局审核各部门上报的“二上”预算,汇总平衡,提出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常务副市长 、市长审批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审议通过预算后一个月内,于次年2、3月将部门预算下达到市级各部门(单位 )(二下)。
咨询电话
  85594150 85594155 85594126                         返回

(二)国库集中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
流程图

咨询电话
  85594147(处长室) 85594139 85594148 85594149
2、财政授权支付
流程图

咨询电话
  85594147(处长室) 85594139 85594148 8559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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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账户审批
流程图

注:
  1、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只能在市政府指定的十家财政专户定点银行中选择 。(十家财政专户定点银行:工行青年路支行、农行营业部、中行西被闸支行、建行城中支行、交行城西支行、浦发营业部、江苏银行崇川支 行、江苏银行学田支行、江苏银行港闸支行、江苏银行金信支行)
  2、开设基建帐户,需先经市财政局经建处核准,后至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审批手续。
咨询电话
  85594147(处长室) 85594139 85594148 8559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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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资金管理

1、建设项目确定阶段
  工作流程
  (1)市财政局、建设局根据市政府要求,拟订年度建议建设项目及其投资估算。市财政局据此拟订年 度建设资金项目支出计划及收支平衡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
  (2)市长办公会议对市财政局上报的年度建设项目支出计划和收支平衡方案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
  (3)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市长办公会议提交的年度建设项目支出计划和收支平衡方案进行讨论,并正式 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2、项目概算审定阶段
  (1)年度城建项目计划中的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前期调查和方案设计,在城建计划确定的项 目投资估算范围内,编制包含全部建设费用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2)市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按项 目上报市政府。
  (3)项目评审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3、招标管理阶段
  (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管理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2)市财政及建设主管部门参与招标过程,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合同条款、拨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应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4、项目资金拨款阶段
  (1)市财政局根据《南通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公开拨款依据、拨款程 序及拨款计算方法,接受社会监督。
  (2)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根据工程进度计算拨款金额,填写项目拨款申请表, 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局。
  (3)市财政局核实工程进度,结合项目档案材料,提出初审意见,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分管局长 审批。市财政局国库处核对无误后,按城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办理拨付手续。
  (4)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每月与国库处核对拨款情况,出具建设资金收支报表。市财政监督局定期对业 务处室及国库处进行内部审计,向局领导报告审计结果。市审计局每年对城建资金拨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论上报市政府。
5、后继监督阶段
  (1)建设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并及时报送财政、审计部门。
  (2)市审计局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并出审计意见。
  (3)市财政局对照城建项目管理要求,结合审计意见,进行项目结算,拨付工程尾款。
  (4)市财政、建设部门整理资料归档,经政府批准后,核实清理竣工项目结余的资金计划。
咨询电话
  85594142(处长室) 85594143 85594144 85594145                 返回


(五)土地出让金征缴
工作流程
  由缴款单位持各征收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市财政局规费征收处(市行政审批中心内)缴款, 缴款单位凭规费征收缴款回执单到各征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咨询电话
  85594136(处长室) 85594151                         返回


(六)房地产规费减免
工作流程
  由申请单位填写《房地产规费减免申请表》,经各征收单位初审后,送市财政局综合处复审。符合减 免条件的经局长室批准后,通知单位出具收据和银行帐号,国库处拨付资金。
咨询电话
  85594134(处长室) 85594137                         返回


(七)经济适用房补贴
工作流程
  申请者到市行政审批中心房改办窗口领取申 请表,按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资料,经市房改办初审, 送市财政局综合处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室批准后,在《南通日报》公示,公示期满后拨付补贴资金,由房改办发放。
咨询电话
  85594134(处长室) 85594135                         返回


(八)财政票据管理
工作流程
  用票单位填写用票申请表并携带票据登记本(第一次领用票据需提供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 市财政局综合处审核后发放。
咨询电话
  85594136(处长室) 85594134 85594135                     返回

(九)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申购、核销
工作流程
1、申购程序
  (1)财政预算内的各有关用汇单位和县(市)、区外事、外经贸部门向市财政局领取非贸易非经营性 用汇预算申报表。
  (2)因公出国人员填表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以下材料,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办理用汇申请手续 。
  ①有权审批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
  ②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③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等);
  ④已加盖单位公章的用汇预算申请表。
  (3)市财政局经办人员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苏财行[2001]59号文的开支标准,核定住宿费、 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的用汇指标,当场开具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通知单及通知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4)出国团组凭通知单和通知书至中国银行南通分行按当天牌价购汇。
  (5)对于国家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如城市间交通费、翻译费、宴请费、会议注册费、场租 费、参展费等),原则上不予安排。如有特殊购汇申请,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并提供与国外签定的相关协议。
2、核销程序
  (1)出国团组在办妥外汇申购手续时,财政部门同时发给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费用核销表和分项目支 出明细单。
  (2)出国人员在回国后,应在30天内办理出国用汇核销手续。出国人员据实填写外汇费用核销表及支 出明细单,由经手人、团组负责人签字后,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外汇核销。对结余的外汇,由出国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的 核销意见,及时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3)出国人员核销外汇时,除了按规定发给个人包干使用的零用钱、伙食费、公杂费不需要提供发票 外,其他费用如住宿费、城市交通费、会议注册费均需提供境外的分项原始发票,不得以大发票或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作为所有支出的凭证。
咨询电话
  85594138(处长室) 85594200                       返回


(十)市级政府采购
流程图

注: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单位按规定实施分 散采购和自行采购。
咨询电话
  85594207(处长室) 85594168 85594165 85594167
                                       返回

(十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工作流程
1、提交报名材料:
  (1)高中以上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2、经办人员审核合格后,选择是否参加培训及是否需要培训资料。
3、交纳相关报考费用。
4、领取并填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息卡》。
5、管理人员审核《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息卡》填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并告之教材与准考证发放时间。
流程图

咨询电话
  85594127(处长室) 85594203 85594128 85594129
                                       返回

(十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
工作流程
  1、考试合格人员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到报名点所在地财政局核实成绩。
  2、由所在地财政局开出《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联系单》。
  3、领取《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4、填表并经所在单位盖章(无单位的人员不需盖章)。
  5、持以下材料到本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1)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联系单;
  (2)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3)本人的身份证 、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会计电算化合格证或珠算五级以上合格证;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流程图

咨询电话
  85594127(处长室) 85594203 85594128 85594129
                                       返回

(十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工作流程
  开始报名前在《南通日报》等新闻媒体、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南通会计热线(16866168)。考生携 带本人的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会计工龄证明及近期免冠2.5厘米照片三张,在规定的时 间内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全市的报名点及其联系电话、报考级别、报考条件同时在南通财政公共信息网、南通会计热线(16866168)上公 布。
流程图

咨询电话
  85594127(处长室) 85594128 85594129 85594203
                                       返回

(十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
工作流程
  凡是考试合格的考生可以取得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在省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分发、填 写、贴照片、收集完毕,5个工作日内去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盖印完毕并发给考生。考生凭准考证或身份证到原审核点领取本人的技术资格证书 并交纳证书工本费。
流程图

咨询电话
  85594127(处长室) 85594128 85594129 85594203
                                        返回

(十五)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

咨询电话
  85594127(处长室) 85594203 85594128 85594129
                                       返回


(十六)各项考试、培训收费标准一览表
 会计处
序号
考试项目
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依据
报名费
考试费
培训费
教材、资料代办费
1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0元/人
初级100元
中级140元
高级100元
2-3元/课时
按实际成本
苏价费函[2002]142号
苏价费函[2001]172号
苏价费函[2002]72号
2
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10元/人
20元/人
2-3元/课时
按实际成本
苏价费函[2001]207号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5元/人
65元/人
按实际成本
苏价费[2001]356号
 咨询电话  85594203 监督电话  85594173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培训中心成人教育
序号
办 学 形 式
收 费 标 准(元/生·年)
收 费 依 据
类别
中专
专科
本科
1
半脱产、业余
理工类
1100
1900
2200
苏教财[2002]81号
苏价费[2002]301号
苏财教[2002]75号
文科类
900
1700
2000
2
函授
理工类
800
1400
1600
文科类
700
1300
1500
 咨询电话  83534650 监督电话  85594173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政府采购中心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1
投招标管理费
设备招标按不超过中标价的0.8%收取
苏财综[1999]174号
苏价费[1999]321号
2
招标文书工本费
最高不超过300元(中标单位免收)
 咨询电话  85594170 监督电话  85594173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注册会计师协会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1
行业会费

(1)事务所年业务收入的1%;


(2)执业注册会计师每人每年1000元

代省收取
 咨询电话  83534661 监督电话  85594173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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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农业专项资金申报
工作流程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筛选、审核项目 ,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市财政会同市级主管部门论证筛选-→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85594130(处长室) 85594137 85594180
                                       返回

(十八)增值税退税
工作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2)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核表;
  (3)退税企业应纳税额计算表;
  (4)书面申请报告;
  (5)增值税缴纳情况汇总表;
  (6)退税项目销售登记表;
  (7)申请退付税款所属时期相应的资产负值表、损益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8)纳税申报汇总表;
  (9)申请退付所属时期相应的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鉴定证书的复 印件;
  (10)需要企业提供的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2、市财政局在6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完毕。
3、省专员办审核批准。
4、在原缴纳税款地办理退税。
咨询电话
  85594122(处长室)8559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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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流程
1、检查准备阶段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单位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进行相应的检查培训;
  (2)成立检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
  (3)检查组于进点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不受3日限制。
2、检查实施阶段
  (1)检查组进点实施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
  (2)检查组进点后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通报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 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3)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逐事逐项形成完整的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中,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 集证言、证词的,必须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进行;
  (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 查人的意见;
  (5)被检查单位在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否则视同无异 议;
  (6)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提交检查报告。
3、检查复核阶段
  (1)财政机关在收到检查组的检查报告等资料后,组织专人成立复核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本着“事实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复核;
  (2)检查报告经复核通过后,形成书面复核意见,连同复核材料报局领导审批。依法下达《财政检查 决定》或《财政检查结论》送达被检查单位执行;
  (3)市财政局在法定权限内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以 《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以及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和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的权利。被检查单位、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要求听证的,市财政局应当组织听证。按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4)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5)检查组在《财政检查决定》下达后,应适时组织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回访,确保检查决定落实到位 。
咨询电话
  85594124(处长室) 85594125 8559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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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市属改制企业改革成本预算审核
部门(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改革成本预算表(统一格式);
  2、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情况(性质、工龄、补偿金标准等)的审核材料。
注: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批复。
咨询电话
  85594119(处长室) 85594117 85594180 85594116 85594118 85594175 85594156 85594120
                                       返回

(二十一)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审核 拨付
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
  2、市财政局的资金拨付通知;
  3、单位出具的收据。
咨询电话
85594119(处长室) 85594117 85594180 85594116 85594118 85594175 85594156 85594120
                                       返回

(二十二)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公有资本退出工作程序
流程图

注:
1、市财政局主办或参办事项,市财政局将视审批项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核拨改制经费。
咨询电话
85594141(处长室) 85594178 855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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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资产重组工作程序

流程图

注:
1、市财政局主办或参办事项,市财政局将视审批项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改制单位核拨改制经费。
咨询电话
85594141(处长室) 85594178 85594146
                                       返回


(二十四)契税交纳
工作流程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有关 资料到南通市财政局契税征收所纳税申报窗口办理契税申报手续。按要求填写契税申报表(纳税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
  2 、征收机关审核申报资料,核定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计征税额;
  3 、纳税人凭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单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在开票窗口取得完税凭证。
注:
  1 、征收对象。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的行为,均需依法缴纳契税: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 )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2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以土 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 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时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 、适用税率。  
  凡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房屋权属 转移行为的契税税率为6% ;1997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契税税率为4%;个人于1999年8 月1日以后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暂减为2%征收;个人于 2005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建筑 面积大于等于144㎡住宅的契税税率为4%;个人于2008年11 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房且购买面积在90㎡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2009年1月1日起,契税税率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即建筑面积小于144㎡)的税率暂为1%。
  4、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 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向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20天)缴纳契税。
  5、契税减免、退 付、不征审批。按照《南通市区契税减免、退付、不征审批规程》履行审批程序,征收机关收齐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局基层财政管理处复审后 报局长室审批。

咨询电话
  8551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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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代理记账许可
记账机构须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书;
  2、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证书、中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无收费。办理时间:20天。
咨询电话
  85594128(处长室) 8559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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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行政许可事项
 1、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咨询电话:85594203)
 2、会计代理企业记帐许可初审
(咨询电话:85594203)
 3、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咨询电话:8559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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