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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事项
发布时间:2007-01-24   已被阅读  次
办理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27号令)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代理记账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3.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7.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9.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材料完备);
3、对材料进行审查、公示;
4、批准(不批准)设立。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机构设立地的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崇川区财政局85062279;港闸区财政局85609718;开发区财政局83596219。
监督部门及电话:南通市财政局,8559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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